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制度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6-22 浏览:次
一、《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补发专用章。签发机构必须落实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印章,严格实行证章分别管理。
二、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出生医学证明》印章要按照卫生健康委、公安部规定的印章规格及样式统一刻制印章,并将印模样式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各签发机构要统一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备案表,并抄送县、区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存档,签发机构如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
三、《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做到专人管理、专柜保存,杜绝私用、乱用印章;印章只能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四、《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上分别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必须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五、印章使用前,应认真审查打印的《出生医学证明》与新生儿出生记录和签发申请表信息是否一致。
六、《出生医学证明》工作人员岗位调整应进行岗前培训,做好交接手续;签发机构被撤销或取消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收回印章、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登记、备案、相关资料接管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