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制度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6-22 浏览:次
因遗失、被盗等情况丧失《出生医学证明》原证正页或正副页的,可以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底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一、被盗、遗失或其它原因致已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由新生儿父母提出补发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确认情况属实后予以补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时,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补发新证后如找回原证,原证需交回补发机构。
三、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供:1、父母签字的书面补发申请;2、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公告;3、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复印件;4、新生儿父母、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5、新生儿父母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依据领证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予以补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遵循交回什么补发什么原则。补发的证件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
四、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签发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妇幼保健机构统一办理。